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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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: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用水、用电、用火安全管理的规定

来源 :      作者 : 实验中心办     时间 : 2021-09-18

各学院(部门):

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用水、用电、用火的管理,根据《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(杭师大发 〔2014〕28号》的有关规定,相关要求如下。

1.实验室必须配备足量适用的消防器材,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,实验室物品不得阻挡、妨碍消防器材的取用。消防器材要按要求定期检查并填写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检查卡》,并定期更换。

2.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,应急用水装置(如喷淋系统)必须保持畅通;实验室打开水龙头时必须全程有人值守,中途离开必须先关闭水源;定期检查实验设备冷却冷凝系统管路等,严防管路老化、堵塞等安全隐患造成的事故。

3.实验室内严禁乱接乱拉电线,不得使用接线板;应当严格控制用电功率,不得超负荷用电,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;配电箱内外均不得堆放物品,不能妨碍配电箱的使用。

4.实验室要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、插头插座,保持其完好状态,发现可能引起火花、短路、发热和绝缘破损、老化等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电工进行修理。

5.实验室内高压、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,并具备可靠的防护措施,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,必须接地。

6.电烘箱、电热板、电烤箱、热风枪、油浴锅、马弗炉等电加热设备,使用期间必须全程有人值守,并做到人走断电。

7.实验室内不准使用明火,严禁烟火、禁止吸烟。确因实验需求需要使用明火的,须向学院申请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。使用明火时必须加强防范,清除周围所有可燃物品,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刻按照操作规范灭掉火源,并做好明火使用记录。明火使用期间必须全程有人值守,中途离开必须先灭掉火源。实验室内不得存放起火装置(如打火机、火柴等),如需使用起火装置,使用完毕后必须带离实验室。

8.实验室内存放的易燃、易爆物品必须与火源、电源保持一定距离,不得随意堆放。

9.实验室内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,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、明火,要有防晒措施,禁止碰撞与敲击,保持油漆标志完好,专瓶专用;使用可燃性气体的,气体钢瓶必须放置在装有泄露报警装置的防爆柜中。所有钢瓶必须使用防倒链或钢瓶架,以防倾倒。所有钢瓶必须悬挂状态牌并正确填写内容。

10.实验室必须保持通道畅通,逃生线路清晰,紧急照明灯功能正常;定期检查门锁能正常使用,实验室有两扇及以上门的,实验室物品不得阻挡任何一扇门,确保所有门可以正常开合。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当及时关好门窗。

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用水用电用火管理,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;水电施工须由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,相关材料须质量完备;对在实验室工作的学生、教师、实验员及其他人员进行用水用电用火安全教育,把安全用水用电用火制度落实到实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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